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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第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5-10-23 03:43:03
南宫NG282024年9月建设了一个生猪养殖项目,检查时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已售卖生猪3600头,检查时生猪存栏量为3900头。该农场生猪养殖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畜牧业03”中“牲畜饲养031”“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禽畜养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农场未依法报批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该农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以罚款15645元。
(一)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事前预防远胜于事后补救。“未批先建”行为绕过了环评这一最重要的生态保护闸门,使项目可能对土壤、水体、大气等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即使事后追加投资治理,许多生态损伤也无法彻底修复。此案警示企业,必须坚守底线,将环评审批作为项目不可动摇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杜绝生态风险,这既是对法律的红线敬畏,更是对子孙后代的责任担当。
(二)环评审批是科学评估环境承载力的关键工具,绝非可有可无的程序。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以科学方法预测并规避环境风险。企业企图绕过环评,实质上是漠视项目可能带来的污染排放和生态扰动极限。案件表明,任何忽视环境容量的盲目建设,最终都可能引发区域性环境问题。因此,企业必须主动、诚信地开展环评,将其视为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指南,而非发展的绊脚石。
案例二:北海市某水产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案
为保障北海某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园区内的污水排放企业开展整治,于2025年5月10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水产企业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氨氮(53.3mg/L)、总氮(74.0mg/L)浓度,分别超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氨氮≤40mg/L、总氮≤50mg/L)的33.25%、48%,不符合该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要求。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南宫NG28,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8日对其罚款112375元。
(一)预处理责任不可推卸。向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必须切实履行预处理责任,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要求。本案中,该公司排放的废水多项指标超标,即使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也仍需承担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企业不能将集中处理设施视为“万能”的污染消纳场所,预处理不到位不仅会增加末端处理负荷和风险,更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二)整改实效是重要考量。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企业采取整改措施的速度、力度和最终效果是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后迅速行动,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委托监测证实已恢复达标排放,这一积极作为在裁量过程中获得了明确的正面评价。这警示企业,在发生环境问题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最大限度减轻或消除影响,争取从宽处理。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某豆制品加工作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该作坊租赁其他公司仓库进行建设,检查时生产车间、锅炉、烘干车间已建成,相关设施已完成安装并投入试机生产。
该作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建设豆制品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该作坊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柒佰捌拾壹元整(¥33,781)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厂停止违法行为。目前该作坊已完成整改,该案已结案。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目的是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本案中,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受到行政处罚,主要有如下启示:
一是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严肃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关键环节,处罚未批先建行为,能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确保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依法完成环评审批,从源头防控环境风险。
二是倒逼企业依法合规建设。通过处罚,促使企业重视环评程序,主动履行环保义务,避免因盲目开工导致项目建成后因环保不达标被关停、整改,减少企业因违法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未批先建项目可能因缺乏对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随意选址、违规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处罚能及时制止此类行为,防止环境破坏扩大,保障生态安全。
